过春节燃放烟花爆竹是中国的传统习俗,如何既保证节日气氛又不污染环境?今天上午9点半,《合肥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召开,要求自2011年12月1日起,需在规定的时间、规定的区域,燃放规定品种的烟花爆竹。
春节10天可以燃放
今后,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必须在规定的时间才能销售了!《规定》明确规定,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允许零售烟花爆竹的时间为农历十二月二十至次年正月十五。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农历除夕至正月初八以及正月十五可以燃放烟花爆竹,且只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中规定的C、D级以外烟花爆竹产品;其他时间不得燃放。
而且,不得将点燃的烟花爆竹向人员、车辆、建筑物、构筑物投射、抛掷;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和影响交通秩序;不得在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燃放烟花爆竹;不得在房屋室内及其公共走廊、楼梯、屋顶、阳台、窗口燃放烟花爆竹;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限放禁放区域确定
《合肥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已经2011年8月19日安徽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审查批准。根据管理规定,限放区域为市区的城市建成区,具体范围每年由市政府确定;市辖县的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由县人民政府确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有:文物保护单位;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加油站、燃气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及周边100米范围内;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养)老院、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风景名胜区、林地、公园、游园、绿地、苗圃等。
违反规定将受处罚
如若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违反规定,将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没收非法物品和违法所得,并可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多次违反的,吊销其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如若违反本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妨害公共安全的,依法予以处理。
《规定》中还明确了宾馆、酒店等单位的职责,对责任范围内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不劝阻、不举报的,公安机关可以对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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