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闻晨报》报道,台湾女子张菊因为购买上海房屋无法办理银行贷款,就以保姆李英的名义购置了3套房产。不料,蹿升的房价却让李英萌生了贪念,坚称自己拥有这3套房屋的产权,不同意按约定将3套房产过户至张菊名下。张菊想到之前为避免日后纠纷,曾签订过一份《隐名购屋合同》,约定房屋产权由东家张菊所有。但在法庭审理中,保姆又说合同上的签字不是她本人写的,提出要笔迹鉴定。
近日,闵行区法院对这起案件做出一审判决,张菊凭《隐名购屋合同》、偿还银行贷款凭证等夺回了这3套房产。
东家以保姆名义购房产
张菊是台湾人,但长期在上海居住,她聘请了李英做保姆。因为张菊购买上海房屋无法办理银行贷款,于是她与李英协商,借用李英的名义购买房屋并办理银行贷款。
2006年6月15日,张菊以李英之名,购置了闵行区华漕镇上的3套房屋,总价235万元,她支付了首付款100万元。为避免日后对房屋产权产生争议,双方签下《隐名购屋合同》,其中载明张菊出资、以李英名义购置的3套房产,所有权归张菊所有。若张菊欲售出房地产或更改所有权人时,李英需无条件配合办理各项手续。2006年7月间,张菊借用李英的名义,与银行签订《个人房屋抵押借款合同》,贷款130万元,借期20年。
保媒申请笔迹鉴定落败
不久前,因张菊有意出售涉案房屋,要求李英协助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遭到拒绝。无奈之下,张菊将李英诉至法院,要求判令3套房屋的产权归自己所有。
李英辩称,张菊“台湾人不能办理贷款”的说辞没有证据支持,不同意诉讼请求。在法庭审理中,李英又对张菊向法庭提交的《隐名购屋合同》上“李英”签字的真实性提出异议,认为不是本人所写,提出了笔迹鉴定的申请。
不过,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隐名购屋合同》上李英签名真实性鉴定的结论表明,《隐名购屋合同》右下方的字迹,与样本材料上的李英样本字迹系同一人书写。
内部再确认产权获支持
法院认为,产权登记具有公示公信力,但这仅仅表明该登记的对外效力,而不影响双方内部对房产权属的重新确认。因此上述房屋虽登记在李英名下,但不影响张菊要求确认该房屋权利的行使。
从张菊提供的一系列证据,特别是双方签订的《隐名购屋合同》的内容可反映,李英已确认涉案3套房屋的购房款由张菊出资,以李英名义购买,所有权归张菊所有。若张菊欲售出房地产或更改所有权人时,李英需无条件配合办理各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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