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实施,这是国内首个以省政府令的形式颁布和实施的公租房管理办法。
办法明确,公租房保障对象是“一种家庭,两种人群”: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家庭人均收入约为所在城市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80%左右;大中专院校毕业不满5年,在就业地城市有稳定职业,并具有就业地户籍的从业人员;在就业地城市有稳定职业,但不具有就业地户籍的从业人员。
江苏的公租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租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租金标准控制在同地段市场租金的70%左右,并按年度实行动态调整、发布;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租房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定期调整、发布。
江苏的公租房坚持“只租不售”原则,公租房及其用地不得转变用途,不得上市交易,不得分割登记,不得分户转让。按照规定,公租房初次承租期一般为3年至5年,初次承租期满后,对新就业人员续租期限定为最多不超过5年,且续租期租金标准为市场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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