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公给“二奶”买房,正妻也搬进来,3人携子女同居一室长达4年有余。今年8月,妻子忍无可忍将老公、“二奶”告上法院,要求退还房产,无奈房产证上登记的是“二奶”名字。昨日,南都记者从中山二院获悉,该案目前已经获得调解,“二奶”向正妻支付35000元,正妻搬走。
妻“妾”同住一房
李某出生于中山市某镇,1988年认识云浮男子刘某。两人于1990年、1998年分别生育一女一子,并于2000年6月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
婚后不久,丈夫刘某又认识了女子陈某,并于2002年、2004年生下两个儿子。2004年,刘某在中山东升镇某小区购置一套总价十几万的商品房,登记在陈某名下。房子2005年上半年完成装修。
得知丈夫给“二奶”买房,李某非常气愤,带上一对儿女,住到这套房子里。几乎同时,“二奶”陈某也带着两个孩子理直气壮地住进了房间。就这样,一个男人、妻子、“二奶”以及四个小孩住进了同一套房。
丈夫被判重婚罪
2010年9月,李某向公安局举报了丈夫和陈某的重婚行为。经法院审理,刘某和陈某被判重婚罪,并分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和拘役3个月。
丈夫刑满后,李某一心想夺回房产。今年8月,李某把老公和“二奶”一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认房屋属刘某和李某的夫妻共同财产,要求陈某返还上述房产。同时,陈某也向法院提起诉讼,诉称房子登记在自己名下,首付和月供均是自己支付,是房子的合法所有人,请求法院判定李某搬离自己的房屋,并由李某支付其房产使用费3500元。
庭审中,双方对房子的归属分别举证。李某指出,刘某和陈某在公安局的询问笔录中已承认房子是刘某出资购买,但登记在陈某名下,陈某没有工作,没有固定收入,根本没能力购买房屋。作为正妻,李某认为,房子是她的丈夫出资购买的,虽然登记在陈某名下,但仍属于她与丈夫的夫妻共同财产。
陈某则向法庭提交了相关的购房合同以及银行单据,以证明房子是其合法所有。
“二奶”支付正妻3.5万
该案承办法官胡圣开认为,李某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房子是刘某实际出资购买的。
考虑到案件不是简单的财产纷争,涉及到社会的公序良俗,法官反复进行调解,希望双方能考虑实际情况,解决目前畸形的居住状态。
经过法官劝说,李某表示,“我与刘某已没有感情,若陈某能赔偿我,我愿意搬离。”最终,双方达成协议,陈某承诺一个月内向李某支付35000元,李某在收款10天内搬离房子。在法院调解次日,陈某履行了付款义务,目前李某也已从居住了4年多的房子里搬走。
律师说法
房子在“二奶”名下正妻要取证很困难
这起案件中,正妻李某明知房子是老公花钱买的,但是要取证很难。房子登记在陈某名下,丈夫只要隐瞒事实,她就很难有充分的证据。口供只是单一证据,不足以证明房子首付就是刘某出的。
由于陈某没有固定工作和固定收入,她在买房时如何付的首付,是不是刘某转账给她的?这些内容都需要李某自己取证。但是要自己到银行取证,在现实情况中几乎不可能。如果在庭审中,李某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法院会视情况进行调查,这样有可能查清刘某、陈某当时资金的流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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