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财政设补助金 救助流浪乞讨人员
资金不得用于机构运转、设备购置等支出,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平调、挤占、挪用、骗取
中央财政设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专项资金,资金须专款专用,不得用于救助机构运转、设备购置和基础设施维修改造等支出。任何组织、机构、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平调、挤占、挪用、骗取补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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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省级政府转移支付
按照规定,补助资金实行中央对省级政府专项转移支付。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将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纳入同级预算,筹集、分配、下达、支付和监督管理补助资金。各级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和组织实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规定要求,省级民政和财政部门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本省(区、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情况及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当年工作实施方案和补助资金申请报告联合上报民政部和财政部。民政部于每年3月底前提出当年补助资金的分配建议,报财政部审核后于当年5月底前分配下达补助资金。
建立救助绩效评价制度
地方各级民政部门要建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绩效评价制度,对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人次数、是否积极开展主动救助、是否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特殊救助对象跨省(区、市)接送的协作配合、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等情况进行综合考评。
对虚报冒领、贪污挪用、挥霍浪费补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今年8月中旬,国务院发意见要求加强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工作。意见提出,财政部门要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保障工作,地方财政要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中央财政给予专项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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