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肥市监察局的关注下,“两单位争门面房,租房经营户叫苦”一事终于得到解决。经各方协调,达成一致意见,该门面产权为稻香村街道,房租仍由梅山路社居委收取,用于服务社区居民,相关街道主要负责人还主动上门对经营户进行了安抚。
第一时间督查抓紧解决
来自江苏的经营业主王女士,在省城梅山路经营一家理发店,8年来一直租赁梅山路5号5幢恢复楼102-1门面房开理发店,房租一直交给梅山路社居委,合同签到2013年。但最近却因为梅山社居委与稻香村街道之间的“门面房纠纷”,被相关单位要求“强行封门”,合法利益受到损害。此事经报道后,引起广泛关注,合肥市监察局对此亦高度重视,责成蜀山区相关部门调查。
安徽商报对此进行追踪后,蜀山区高度重视,迅速行动,该区相关部门在第一时间进行督查,要求稻香村街道和梅山路社居委依法办事,维护经营户合法权益,并要求相关部门提交问题整改报告。
“门面房之争”找到原因
梅山路5号门面房问题经安徽商报报道后,稻香村街道领导非常重视,随即对事情进行调查,在提交给监察部门的一份报告中,稻香村街道详细介绍了门面房之争的原因。
报告称,梅山路社居委原隶属于稻香村街道办事处,2008年5月区划调整后,划分至三里庵街道办事处。相关资产经区政府及双方街道确认后,已办理交接手续。但该处门面房确系稻香村街道办事处,房屋产权单位为稻香村街道办事处,没有移交给三里庵街道办事处。
稻香村街道所有经营性用房收入经街道统筹,均用于发展辖区各项社会事业、改善居民生活环境,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添置居民公益设施。梅山路5号门面房系该街道经营性用房,该房收入街道一直委托梅山路社居委收取。街道所有资产包括经营性用房均为国有资产,为有效管理国有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稻香村街道于2008年对经营性用房进行清理、整顿,该处门面亦在清理整顿范围。
报告称,2008年5月至今,该门面房经营用户一直未与房屋产权单位(稻香村街道办事处)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亦未向街道缴纳房租。该处门面有营业面积42.9m2,位于梅山路繁华地段,商业价值极大,参照周边相同经营性用房房租应为100元/平方米/月,即4290元/月;现该处门面房租金仅有35元/平方米/月,实际房租为1500元/月。
报告称,鉴于以上原因,稻香村街道向该经营户出示房屋产权证,并告知三里庵街道办事处和梅山路社居委。从2009年2月至今,稻香村街道多次书面通知该经营户与街道签订新的房屋租赁合同,经营户要求稻香村街道与其签订5年的合同,租金为每月1500元,且5年保持不变。这与街道要求一年一签,并根据当年市场行情确定房租的原则相违背。
上门安抚问题终获解决
监察部门介入后,记者昨天了解到,稻香村街道站在顾全大局、为外来经营户创造优良经营环境的高度,同时在避免国有资产流失的原则下,经过与三里庵街道和梅山路社居委对接和有效沟通,就此事达成一致意见,该门面产权为稻香村街道,为了使经营户安心经营,经稻香村街道党工委会议研究决定,将该处门面房交给梅山路社居委,房租仍由梅山路社居委收取,用于服务社区居民。
同时为了使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避免国有资产流失,建议三里庵街道办事处根据该路段的实际房租行情,提高房租。稻香村街道相关负责人还主动上门对经营户进行安抚,做好经营户的工作,让经营户合法经营,安心经营,遇到有困难的地方可向居委会和街道反映,街道将全力支持和帮助。经营户对此表示衷心感谢。
监察部门对稻香村街道的做法予以肯定。监察部门还表示,针对国有资产使用管理问题,各地要贯彻执行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莫让经营者为“扯皮”买单
监察部门介入前,“门面房之争”为何迟迟难以解决?单位间的争议,经营户该不该为其后果买单? “门面房之争”一事现在已经获得了圆满解决,但此事留下的思考却仍在延续。更进一步,这件事是否暴露出我们政府部门的少数工作人员,作风拖拉,在践行科学发展观中,未能将百姓事当成自己事?
客观地说,两单位间的门面房之争,不算大事,但影响了经营者利益,就绝不是件小事。
眼下合肥市正在打造中部地区最具吸引力的投资洼地,政府部门也正在全力以赴,在政策、环境、效能等各个细节进行动员,为经营者创造优良经营环境,在投资环境上,合肥市也不遗余力,甚至通过立法保护投资者和经营户权益,《合肥市优化投资环境条例》就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投资环境的权利,有权对损害投资环境的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
在此背景下,这件事的发生确实令人不解,好在正如监察部门所言,稻香村街道对此事的处理还是很不错的,问题得到了解决,但通过此事我们也发现,解决问题,不能总依赖于监察部门的介入,保护经营者权益千头万绪,更多地要靠各部门、靠基层干部设身处地为经营户着想,真心实意为经营户办事。从这方面想,这件事不是小事,值得我们所有政府部门深思。
但愿这样的事不会再次上演。(商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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