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5日,人社部对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1999年发布的《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改,形成了《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草案)》,并正式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详见今日19版)。记者就此采访了合肥市人社局相关人员,点评草案中的诸多亮点。
强制企业缴纳五险
“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地位越来越重要,此次被列入强制缴纳的范畴,对参保主体而言将是一件好事”,合肥市人社局相关人员介绍说,“原国务院的征缴暂行条例只有三险,部分省市地区只要求缴纳三险。《草案》将五险全部纳入,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的适用范围下放给各省、自治区、市,可以说是最大的亮点。”《草案》第三条规定“社会保险费,是指由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以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
增加个人申报内容
《草案》第十一条规定,“以个人身份(包括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参加社会保险的,应当到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原有办法中,参保主体包括用人单位及其职工。《草案》将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及城乡居民养老、医疗保险制度的个人纳入参保主体,也是制度发展的必然结果”,合肥市人社局相关人员表示,城乡居民或可以办理缴费申报,对经办机构而言将是一个新的挑战,此规定一旦执行,经办机构的业务量或将成几何系数增长。
“以往缴纳社保,开户银行必须是国有银行。在《草案》中,不再局限于‘国字号’对非国有的金融机构而言是个利好消息。”
强制措施有威慑力
“对于企业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保费,《草案》中有了明细的规定,方便了经办机构的操作,对违规企业也有极大的威慑力。”《草案》规定,用人单位逾期仍未补缴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法查询其存款账户,根据查询情况报所属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划拨决定,通知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并将划拨决定书送达用人单位。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要求该用人单位以抵押、质押的方式提供担保,签订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延期缴费协议以及担保财产抵缴社会保险费的处置方式。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或者担保期满仍未能清偿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明细经办机构责任
“《草案》对经办机构的责任也说得很细,明确社保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失职、渎职的法律责任”,合肥市人社局相关人员认为,明细经办机构及工作人员的责任,将有利于社保征缴的公开公正。
《草案》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按照规定将缴费情况告知用人单位和职工;造成缴费记录泄密或者缺失;少征或者多征社保费;故意少核定用人单位缴费基数等行为,都将由社保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社保基金、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合肥在线-合肥晚报 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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