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先生问:我去年买了一套二手房,去原房主单位办理交付时,其单位让我缴纳房价交易款2%的公共维修基金,但我与原房主合同中已明确房价款包括公共维修基金。请问是否合理?
京华律师事务所马传贞律师解答:单位的要求是不合理的。合同既然明确购房款包含公共维修基金,其单位就应按买卖合同的约定向原房主追索。于先生也可垫付后索取支付凭证,以此向原房主追讨;还可以直接以原房主违约为由提起诉讼,要求原房主向单位支付公共维修基金。(整理/记者 邸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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