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北京、上海、洛阳等城市共清理出9800多户骗保家庭。在北京的保障房申请资格公示上,一些来自于烟草、电信等行业申请者的家庭收入为零。有些审核人员不愿意在无人举报的情况下主动得罪人,因此,河南有8名党员干部骗购经适房,审核与公示阶段一路蒙混过关。
骗取保障房之乱象实非自今日始。可以说,自从有了保障房,豪车进出、出租转售、久空闲置……这些现象便在各地保障房住宅小区屡屡曝光,成了一种和保障房共生的并发症。这并不奇怪,每有一项新的公共福利出台,必然会有觊觎的黑手伸过来。要紧的是,设置怎样的程序来保证公共福利惠及应保之人,同时,斩断伸过来的黑手,并让其付出惨痛的代价。这其实正是一项政策最重要的两道关口——事前审核与事后追责。可是,从眼下看,这两道关口的设置和处理并不尽如人意。
就拿事前审核来说,虽然各地将保障资格审核标准、操作办法、监督方式和退出机制作了严密设计,可是,仍然未能识破食利者并不高超的骗人手段。尤其值得注意的是,一些骗取保障房的家庭竟然是烟草、电信、银行行业的员工,甚至还有党员干部。如果这些人都够资格领取保障房,恐怕就是再建千万套保障房,对于他们的贪婪来说,也是杯水车薪。这至少说明,目前的保障房审核制度并不完善,低估了食利者尤其是垄断行业、政府部门内的食利者的博弈能力。
如果说,事前审核不可能做到尽善尽美,那么,事后追责至少要做到全心全力,即穷尽制度的所有惩罚机制。而目前这些“加大对骗取保障房资格者的惩处力度”的措施,如退房、终身禁入、处以罚款等等,对于食利者来说,显然是违法成本太低,太小儿科了。不但不能震慑违法行为,还可能起到恶劣的示范效应——即使查出来也不过退房罚款而已,那就骗骗试试呗。
其实,根据现有的法律规定,骗取保障房完全可以按照诈骗罪论处。刑法规定,诈骗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也就是说,认定是不是属于诈骗罪,应该满足以下几个要件: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成立诈骗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之后作出财产处分;欺诈行为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后,行为人便获得财产,从而使被害人的财产受到损害。对于骗取保障房的申请人来说,首先是开出了虚假证明,不但虚构事实,而且隐瞒真相,从而使审核部门产生错误判断,并在这种判断之下作出财产(房产)处分,进而使公共利益受到损害。这样的行骗路径完全符合诈骗罪的认定。
同时,按照法律有关规定,即便被查实,未能获得保障房购买或者租用资格,应当属于诈骗未遂,也应当定罪量刑。而明知申请人是为了申请保障房所用,而为其开具虚假证明材料,帮助其诈骗的,也应当以失职罪、渎职罪等刑罚处置。
不论是事前审核,还是事后追责,都是为了让保障房的分配更加公平,而不罚不足以显公平,不痛不足以长记性,不重不足以儆效尤,只有让骗人食利者得到应有的惩处,不敢做、不愿做,才能真正斩断祸害公共利益的黑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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