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上明明约定,买房附赠固定装修,为何原房东还要私自拆走空调、油烟机?昨天,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关于春江花月房屋买卖合同的纠纷案。
陈美娟(化名),四季青的个体工商户,本案的被告,也是涉案房屋的原房东。坐在对面的是目前房屋的产权所有人张先生。为了厘清20万元的装修款该由谁承担,双方四度上庭。
2008年10月30日,陈美娟与张先生签署《杭州市房屋转让合同》及一份《补充协议》。依照合同约定,张先生以385万元购买陈美娟名下位于春江花月的一套住房,该购买价包括:地下车库一个、物业维修基金、可视门铃、窗帘、灯饰及固定装修。双方还规定,如陈美娟逾期交房,将作出38.5万元的违约金赔偿。
2008年11月12日,双方办完产权过户手续。张先生要求入住新房。但陈美娟表示,对方还需另外支付20万元的装修费。陈美娟的理由是:地面、墙面、门窗及无法移动的与墙面连接的设施才属于“固定装修”,像空调、油烟机等电器属于移动物品,不算打包出售范畴。
为此,双方发生过多次争执。其间,张先生还发现,每次去看新房,里面都会少了一点家具。空调、油烟机、煤气灶、卫浴设备……开始一点点不翼而飞。他说,在询问了小区保安后才知道,这些东西已被陈美娟一点点私自拆走。为此,张先生一怒之下将陈美娟告上法庭。
截至开庭前夕,由于双方尚未完成物业交割,张先生以逾期交房造成违约为由向法庭提起诉讼。他向法庭要求陈美娟赔偿违约金38.5万元及装修损坏费8万元。
其中,所谓的装修损坏费就是指陈美娟自行拆除装修设施所造成的损失。此案择日宣判。
(作者:林轶洁 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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