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安徽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分组审议《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草案)》。
据悉,为保障明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正确有效实施,根据全国人大有关要求,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开展我省法规中有关行政强制规定清理工作。此次清理需要修改的法规共20件,其中,建议本次集中修改的15件,拟做单独修改的5件。对本次集中修改的15件法规,采用一揽子打包形式,提出《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草案)》。
其中,《安徽省土地监察条例》需要清理的是“查封”这一行政强制措施,涉及第九条规定“土地管理部门对正在发生的土地违法行为,应责令违法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对依法受到限期拆除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单位和个人,继续施工的,有权查封继续施工的设备和建筑材料”。
鉴于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与该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相同,但法律没有核定行政强制措施。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十一条规定,法律中未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建议将“有权查封继续施工的设备和建筑材料”改为“有权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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