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是炎炎夏日,“冬季供暖拟升2℃”的消息,还是吸引了众多北京市民的目光。
日前,市政府就《北京市供热管理办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办法将冬季供暖温度从16℃调高到18℃,同时首次提出建立城乡居民供热保障体系。
不同于一般商品,供热服务关涉千家万户、关涉百姓冷暖,是一项典型的公共产品。用“草案”的话来说,“供热事业是直接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基础性公共事业。”因此,尽管经历了市场化的改革,在供热领域,政府责任却应“一如既往”。
提供公共产品是政府的天然责任。换句话说,公共产品无论以任何方式提供,都不能免除政府的责任。就供热而言,国家发改委就曾强调“政府是供热的第一责任人”。政府的这种责任主要体现在对行业的指导和监管,以及对各方权利义务的平衡。《北京市供热管理办法(草案)》中,无论是对“采暖期”,还是“采暖费”的规范,均是这种责任的体现。
当然,这样的“责任”,还有必要进一步细化。比如,供热单位因违约向热用户退还相应的采暖费时,到底怎么退,退多少,需要进一步明确,以免供热单位钻了条款语焉不详的空子;再比如,在采暖费定价听证时,如何确保公众意见的充分表达,如何避免陷入“逢听必涨”的窠臼,也值得引起足够重视。
近年来,在提供公共产品领域,无论供热、公交还是医疗的改革,我们可以看到在经历了“市场化”浪潮之后,政府责任的回归;而与此同时,透过类似“湖北南漳浊水事件”以及一些地方“幼儿园学费贵过大学”等案例,我们也看到,这种“回归”依然任重道远。
在这个意义上,我们更加看重《北京市供热管理办法(草案)》这条“兜底”条款:“一旦出现供热企业因资金周转困难或破产等情况中断供暖,将由政府出面应急接管,以保障供暖正常运行。”——如果说“拟升2℃”将给人们在寒冬带来一丝暖意,那么,“草案”体现的政府在公共事业中的责任担当,则让我们在市场化的浪潮中感到一种踏实。(范正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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