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1月4日从全省住房保障工作会议上获悉,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安徽省住房保障工作考核约谈问责暂行办法》,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进一步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落实住房保障工作目标任务。
《办法》指出,设区的市、县(市)政府和承担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的省有关部门是住房保障工作的责任主体,设区的市、县(市)政府和省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是住房保障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设区的市政府要于每年12月31日前,完成所辖县(市)当年住房保障工作的考核;省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于次年1月31日前,完成对设区的市和省有关部门的考核。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质量情况,保障性住房分配和管理情况,住房保障制度建设和基础管理情况,以及工作绩效等。
《办法》明确,由省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约谈设区的市政府和省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的情形包括:未按规定时限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配套资金、土地供应、支持政策等落实不到位的;保障性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监管以及分配和使用管理等工作存在严重问题的;对社会反映强烈的保障性住房问题处置失当的;对中央和省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整改不力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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