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曹玉芳 通讯员孙佼佼报道 记者从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天津市于日前开始实施3项新政策,为中低收入者购房、租房创造条件。
一是在2010年6月30日前,职工在该市购房,可提取父母的住房公积金。如果购房未使用商业贷款,购房者及配偶可使用双方及双方父母在购房合同签订当月之前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如果购房使用商业贷款的,首付款可以申请一次性提取购房者及配偶、双方父母在购房合同签订当月之前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如果购房者使用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首付款可由购房者及配偶双方的父母申请一次性提取购房合同签订当月之前的住房公积金余额。
二是职工租房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在该市租赁住房用于自住,并在国土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房租发票记载的房租金额。职工已有其他住房的,不能通过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是困难企业可按较低基数、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经“市受金融危机影响困难企业审核认定领导小组”审核认定的困难企业,在本单位职工大会讨论同意后,可申请按不低于2008年度本市最低月工资标准820元核定缴存基数,按单位、职工不低于各5%的比例缴存2009年度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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