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城张先生在某房产公司购买了两套在建的房屋,但是房产公司却没能按时交房,张先生于是要求房产公司退还购房款,房产公司虽然退了钱,但是却在退房申请中加了一条“本人不再追究房地产公司任何责任”的条款,张先生认为这条款有失公平,于是将房产公司告上了法院。近日,合肥市包河区法院经判决,支持了张先生的要求,判决房产公司撤销这条自制的免责条款。
2009年2月,张先生购买了省城一家房地产公司建设中的两套房屋,双方约定交房日期为2011年5月31日,后房地产公司未能按约交房,这时,张先生也了解到该房地产公司在建的房屋五证不全,于是要求房地产公司退还购房款。
房地产公司向张先生提供了两份由其预先拟定的空白“退房申请”,内容为:“本人购买了某房地产公司两套房屋,因本人急用钱原因,特申请退房,返还本人所交房款,本人不再追究房地产公司的任何责任。 ”为了尽快拿到退房款,张先生便按照房地产公司的要求填写了这两份退房申请,而房地产公司也将张先生的购房款全部退还。虽已拿到退房款,但张先生认为,房地产公司让其填写的退房申请是格式条款,其要求“本人不再追究房地产公司任何责任”的条款显失公平,是免除该房地产公司责任的“霸王条款”,为此张先生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撤销退房申请中“本人不再追究房地产公司任何责任”的条款。
法院依法判令撤销两份退房申请中“本人不再追究房地产公司任何责任”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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