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促进建筑节能发展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2月1日开始施行。新建大型公共、民用以及政府投资建筑项目,如不符合节能强制标准,将不得颁发规划许可证、不得交付使用。
根据《规定》,新建单体建筑面积在一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十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建筑、单体一万平方米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如节能评估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不得通过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竣工验收时应当专项查验,不符合强制标准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不得交付使用;新建、改建、扩建采用集中空调系统、有稳定热水需求且建筑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应当设计安装空调废热回收装置,未安装的不得通过建筑节能专项工程验收;新建建筑面积在一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应当至少利用一种可再生能源。
一般情况下,新建十八层以下居住建筑以及十八层以上居住建筑的逆向十二层,新建、改建、扩建宾馆、酒店、医院等有生活热水需求的公共建筑,应当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并与建筑物主体同步设计、施工和投入使用。
该《规定》还对建筑节能系统运行管理作出了明确要求:使用空调采暖制冷的公共建筑,除特殊用途外,室内空调温度的设置夏季不得低于26℃,冬季不得高于20℃。建筑物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在使用、装修、改造和维护已采取节能措施的建筑物时,不得擅自改变或者降低建筑物的节能维护体系和节能设施的要求及标准。
《规定》要求各级主管部门通过调查统计和分析,编制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年度计划,节能改造应当按照经济实用、技术可行、防火安全要求分步实施,并以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作为改造重点,实行行政强制推行与市场引导相结合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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