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8月1日起施行
中介未服务不能收费
近年来,我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展良莠不齐,既有规范化操作的公司,也有“一张桌子几个人,一部电话几张纸”的简陋机构,甚至还有未取得相应资质违法经营的店铺。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隐瞒房屋质量或权属状况欺骗消费者,乱收取等违法、违规现象时有发生。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有效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市近期出台了《贵阳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将于8月1日起施行。那么,《规定》对规范我市房屋中价市场,维护消费者的权益具有哪些重要作用呢?对此,记者日前采访了市房管部门相关负责人。
得了营业执照须在30日内备案
《规定》中明确,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应持备案申请书、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固定经营服务场所证明、企业法定代表人及负责人任职文件和个人资料、聘用人员1-7人资料、聘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业务财务管理的相关制度、注册资本验资报告及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到经营场所所在地的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符合备案条件的,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从受理备案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出具备案证明。
经营场所须公示八项内容
《规定》第六条明确,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其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八项内容:一是营业执照、备案证明;二是从业人员姓名、照片、注册证号;三是服务范围、内容、标准;四是收费项目、依据、标准、对象;五是信用档案查询方式;六是投诉方式和途径;七是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八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禁止提供假信息乱收费
《规定》明确,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中介服务人员在房地产中介服务活动中禁止为权属不清或法律、法规禁止转让、抵押、出租的房地产提供中介服务;禁止中介从事超过房地产中介服务营业范围的活动;禁止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兼职;禁止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中介服务人员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禁止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中介服务人员索取、收受委托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其他财物;禁止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中介服务人员与一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禁止中介服务机构超过核定标准收费;禁止采用虚假承诺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中介服务必须签订服务合同
《规定》第十条明确,法律、行政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中介服务合同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与当事人签订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合同内容必须明确双方当事人名称(姓名)、住所;中介服务项目名称、内容、要求和标准;合同履行的期限;中介服务收费的标准、金额和支付方式、时间;违约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中介机构要审查房产的合法性真实性
《规定》明确,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对中介服务活动中涉及的房地产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审查。包括查阅委托人的有关资料和文件,查看现场和设施,并要求委托人提供必要的协助等。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进行房屋租赁中介服务的,应当要求承租人提供在本市居住的合法证件。自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7日内,应当将租赁合同的副本及有关情况提交当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服务未履行不能收费
《规定》明确,对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未能履行或者未能完全履行,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不能收取或者不能全额收取中介服务费,因委托人过错造成的除外。
此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信用档案,记录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基本情况、业绩、诚信、经查实的违法或者过错行为等,并通过网站等向社会公布。
对于违反《规定》相关条款的,最高可处3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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