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样是违规,你是初次还是屡次,处罚标准可是不同的。今天,《合肥市旅游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下简称《标准》)正式出台,该标准对国家出台的《旅行社条例》中56条相应处罚条例的内容进行了细化。这标志着将来游客遭遇旅行社不公平待遇时,旅行社相应的行政处罚将更明确,避免了过去在对旅行社处罚时可能会出现的“主观执法摇摆性”的问题。
据了解,在国家《旅行社条例》的规定中,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从事旅游业务的旅行社,以违法所得10万元为界,其上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其下,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此大跨度的处罚往往给旅游主管部门在实际执法中带来不便。而今天新出台的《标准》则在此处罚原则基础上进行了进一步细化,也以违法所得10万元为界:其上,初犯“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的处罚;屡犯,“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的处罚。其下,初犯,给予“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罚款”的处罚;屡犯,给予“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到20万元罚款”的处罚。
再如,过去《旅行社条例》对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将游客“卖给”其他旅行社给予的处罚规定是“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而新的《标准》则进行了细化:初犯,“责令改正,处2万元的罚款”;再犯,“责令改正,处2万元到3万元的罚款”;三次及以上违规行为,“责令停业整顿1到2个月”的处罚。
此外,在旅行社范围经营、合同约定外有偿服务、无证导游和领队人员带团、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的、明示或者暗示、索要小费的等行为的处罚也进行了细化。
“新规定最大范围地避免了旅游行政执法中可能出现的扯皮问题,保护了游客的权益。”业内人士今天上午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解释说。 (本报记者 叶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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