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季平:限价房应尽早退出保障序列 |
作者:star 文章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更新时间:2012-3-28 8:49: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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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目前的政策规定,我国的保障房品种根据不同的供应对象,有廉租房、公租房、棚改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等。在我国大规模建设保障房的背景下,为什么廉租房、公租房、棚改房在分配中很少出现问题,而限价房这个品种却极容易被异化?我认为,其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房屋产权没有国家层面的法律界定。从各地已经出台的实施细则看,限价房产权大多按照普通商品房对待,也有的参照经适房的管理方式,规定特定购买对象在获得房屋所有权证以后,2年至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与其他保障房品种相比较,限价房由于房屋产权界定法律边界模糊,很容易诱发投机腐败行为。
二是房屋价格确定难以遵守相关政策。2006年5月24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9部委《关于进一步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意见》中第6条要求:各级城市人民政府“要优先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含经适房)和廉租住房的土地供应;土地的供应应在限套型、限房价的基础上,采取竞地价、竞房价的办法,以招标方式确定开发建设单位”。迄今为止,这一文件是限价房品种根源性政策依据。从该政策规定可以看出,限价房的房屋价格,是在房屋开工建设之前就已经确定了的,并且是通过竞争方式确定的。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各地限价房价格很难遵守这一政策:限价房项目招标过程、结果不透明;在房屋开工建设时,有关部门很少向社会公布中标单位的房价;房屋建设周期一般为2~3年,期间各种建筑材料价格上涨,商品房房价上涨,都会成为拉高限价房价格的因素。因此,各地一般都会参照限价房项目周边商品房的价格,将房价限制在低于商品房20%~30%的水平;这样的价格优势,往往超出城市中夹心层购房承受能力,使限价房这个品种保障覆盖面缩小。
三是房屋成本构成中让利主体模糊。既然“限价房”的价格被“限制”在一定幅度内,与商品房有一定差价,那么,限价房项目成本构成中的让利主体应当是谁呢?从“竞地价、竞房价,以招标方式确定开发建设单位”的规定看,让利主体应当是开发商,可在项目的实际建设过程中,让利的主体却成了地方政府。有的地方将“竞地价”变为“限地价”,以低于市场价的方式让开发单位参与竞争;有的地方在艰巨的保障房任务面前,竟然以划拨土地的方式,让开发商参与“限价房”建设。最终,开发商依照政府土地出让方面让利的多少,来确定“限价房”价格,自己不但一毛不拔,还想从限价房项目建设中获取更大利润。与当初国家政策设计比较,“限价房”建设成本让利主体完全变了,难怪限价房的价格降不下来。
国家大规模建设保障房,是为了解决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群体的住房问题。因此,在保障品种上,没有产权的廉租房、公租房是比较适合国情的。而大量事实说明,有部分产权的经适房,即使国家有着非常严格的、可操作性的政策制度,其在执行中仍然是弊端丛生;而几乎是全部产权的限价房,作为保障房对待,从理论到实践都处于商品房与保障房的夹缝中。可以预计的是,其社会效益比经适房更糟,不如尽早从保障房序列中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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