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民吉先生将房产证交与朋友韩某保管,韩某却于2003年6月把房产过户卖给贺某。随后,房子又转手了两次。“身份证一直都在我这儿,我不明白别人凭房产证是如何冒充我过户的、负责办理房产交易手续的郑州市房管局是如何审核的。”昨日,吉先生表示,如果郑州市房管局不对他的损失进行补偿,他将对其提起诉讼。
纠纷发生后,吉先生选择了诉讼的方式为自己讨回公道。法院二审认为,为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不宜再将房屋返还吉先生。遂判决韩某赔偿吉先生损失16万元及该款利息。
吉先生说,由于韩某将资产转移,这16万元至今尚有大部分未能追回。
7月15日上午,记者随吉先生来到郑州市房管局地产监察大队反映“冒名交易过户”一事,监察一科杨科长说,为避免有人冒名顶替,审查时不但需要卖房人提供身份证、房产证等相关证件,还要将当事人提供的证件和在房管局备案的房产证等相关手续中的签字和身份证复印件进行比照,还要对当事人和身份证上的照片进行比照。
“在这起冒名交易房产中,别人冒充我的签名和房管局存放的我在房产证存根上的签字明显不同,他们提供的身份证照片和我存在房管局的身份证复印件照片都不一样,是很容易分辨出来的,为何工作人员当时看不出来?”吉先生说,“如果房管局不对我的损失进行补偿,我将起诉郑州市房管局维护自己的权益。”
河南力天律师事务所主任丁香认为,根据《郑州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条例》第八条的规定,申请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登记申请,提供合法的身份证明文件。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以及《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七条,均规定作为登记机关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对申请人的申请或提供的文件负有审查的义务。房管部门在审查时,不仅要审查申请人提供的身份证、房产证等相关证件是否齐全完备,还要将申请人提供的证件和在房管部门原始档案中备案的签字和身份证复印件及照片进行比照。
在这起事件中,房管部门未认真履行审查职责,在冒充吉先生的申请人的签字及提供的身份证照片与吉先生在房管局原始档案中备案的签字和身份证复印件照片存在明显差别、只要一比照就能区别的情况下,既未要求冒充人提供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也未对此予以调查核实,在吉先生不知情的情况下,就将房屋过户给他人,显然没有尽到法定的审查义务,理应为错误登记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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