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热少干活 工资不能降
劳动部门解读高温下的劳动者权利;高温津贴尚无标准
连日来,37℃以上的高温让人直喊热,一些露天作业的工地上,纷纷采取缩短工作时间或调整工作时间来躲避高温,缩短工时是否影响工资待遇?在如此高温的天气下作业,劳动者还可以享受到哪些权益?昨天,记者对此进行了采访。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相关人员告诉记者,因为高温停止工作或者缩短工作时间,用人单位不能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待遇。而早在两年前,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四部门曾联合下发过通知,要求各地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期间,适当调整夏季高温作业劳动和休息制度,增加休息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作业,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同时,文件还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高温津贴的具体标准由省级政府或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制定。
“我省在高温津贴上尚未制定具体的标准,我们曾经就高温津贴的具体标准向国家相关部委请示过,但一直没有得到答复。 ”省人社厅相关人员表示,高温津贴没有一个具体的标准可操作,尤其是国家在劳动者高温权益的保护上一直没有立法,下发的防暑文件缺乏相应的处罚机制,因此很难得到切实执行。
据介绍,除了高温津贴,对于一些身体上存在特殊疾病,不适合高温作业的人员,用人单位应当将其调离高温作业岗位。省人社厅相关人员强调,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不能安排怀孕女职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夏丽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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