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城居民史某在本市购买了一套房屋,本该是件高兴的事,可谁想,入住后发现每逢下雨卧室墙面渗水,导致墙体剥落,严重影响房屋的使用,在问题始终得不到解决的情况下,业主只有自掏腰包修房屋,但房屋开发商却嫌维修费用过高,不愿足额赔付。近日,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2008年,省城的史某在合肥市某小区购买了一套住房,并与开发商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史某按约定交付了房款,开发商也将该房屋予以了交付,并于2008年5月28日办理房屋产权证。同年史某入住该房,其发现下雨时卧室墙面渗水,导致墙体剥落。后史某向小区物业反映情况,但未能得到解决。无奈之下,史某聘请了蚌埠市万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人员进行了多次维修,共用去维修费10000元。
庭审中,房屋开发商对住户史某的维修事实并没有异议,但是对数额有异议,只愿意支付史某8500元的维修费用。
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作为出卖人的房屋开发商应对其交付的房屋承担质量担保责任。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庭审中,开发商对其出售给史某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不持异议,对产生的维修费也愿意赔偿,但认为维修费用过高,应赔偿8500元。与此同时,史某当庭提供了维修单位开具的维修费发票,该开发商对真实性也不持异议,开发商也无证据证实该维修费用实际数额,故应按史某提供的证据确认维修损失计10000元。最后,法院判决房屋开发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史某房屋维修费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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