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并加强海曙、江东、江北三区保障房产权处置管理,市住建委日前下发《关于规范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保障性住房产权处置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并将于下月19日起正式实施。
哪些保障性住房可回购,如何回购?
根据相关住房保障政策规定,保障性住房购房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后不满规定上市交易年限,但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保障性住房的,可以向区住房保障部门提出回购申请。对于此类情况,区住房保障部门可按照原购买价格予以回购。若已装修,对固定装修部分按评估价予以补偿。
通知规定,回购过程中涉及的交易资金纳入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平台实施托管。若有银行贷款的,申请人应先偿还贷款,如有困难的,申请人可申请区住房保障部门先代为偿还贷款,所垫付资金从应支付给申请人的回购房款中扣减。回购后的住房作为保障性住房房源统筹安排使用。回购产生的相关税费一并列入回购成本。
如何从弄虚作假者手中收回保障房?
通知指出,凡申请人通过弄虚作假购买保障性住房,以及违反住房保障相关规定明确由政府予以收回保障性住房的,由区住房保障部门作出书面处理决定,撤销其购买保障性住房的资格或收回保障性住房,并对其不良信用情况予以记录存档,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购房人自行承担。
保障性住房上市交易有哪些要求?
不同类型和时间推出的保障房上市交易期限各有不同。其中,2003、2004两年中推出的低收入家庭住房,规定2年内不准上市。2004年认购的首批限价房,没有上市限制年限要求。
2005年我市出台新规,对低收入家庭住房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之日起10年内(含10年)不得上市。2007年9月,我市出台《关于印发宁波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办法的通知》,明确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后,方可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获得完全产权,否则不得上市。2009年又出台《宁波市限价房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签订购销合同购买的限价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之日起3年内,不得上市转让。以上所有类型保障房符合上市交易条件的,都要按《宁波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办法》有关规定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未到可交易期保障性住房因夫妻加名、继承、离婚析产等产生的房屋产权登记,新发产权证上继续标注原产权上市交易受限字样。上市交易限制期满后,保障性住房产权人申请变更房屋性质或上市交易(含赠与)办理产权登记的,还需提供区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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