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楼盘名同为“万象城”,近日义福房地产(合肥)发展有限公司连同安徽大统华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被华润(深圳)有限公司、华润置地(合肥)有限公司状告侵犯商标专用权并诉诸法庭,要求其立即停止使用“万象城”、“萬象城”文字名称及“MIXC”标识。这是合肥市首例涉及房地产楼盘标识侵权案。
合肥“万象城”涉及商标侵权 华润诉诸法律程序
是否构成侵权?
松芝万象城项目是2005年开始在合肥投资建设的大型城市综合体项目。按照其项目官方说法:“进入合肥7年内,项目从立项、规划到建设等一系列环节均获得政府部分批准,进入合肥地区时间比华润早,绝无攀附华润公司品牌,不存在侵权。”
2005年2-8月,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华润(深圳)有限公司先后取得了“萬象城”和“the mixc”商标注册证,注册有效期限为十年,目前华润集团旗下万象城项目已经落地深圳、沈阳、成都、郑州、杭州、青岛、合肥等多个城市。2010年3月,华润置地斥资38.57亿拿下政务区ZWQTC-033-ZWQTC-038六块宗地,自此万象城项目开始启动。
松芝万象城进入合肥时间确实早于华润万象城,多数合肥市民对于万象城最初印象还是从松芝万象城开始,但华润最先对商标权的注册也是不争的事实。4月26日,义福房地产在关于侵权事件新闻发布会上肯定了华润对于“万象城”、“the mixc”标识的拥有、使用权,更为自身在合肥地区影响作出阐述,“商标先行”还是“项目先行”成为双方争论的重大焦点之一。
是否让公众混淆?
关于商标侵权的核心判断基准是:非商标权利人的使用行为是否让相关公众产生混淆。
华润方面观点是,松芝万象城在户外、模型、印刷品、网络等推广物料上大范围使用“万象城”、“萬象城”名称及LOGO图形进行营销的一系列做法已经对公众造成一定程度上的误导和混淆。
其一,松芝万象城使用的文字名称与华润公司注册的“萬象城”三字完全一致;其二,松芝万象城使用的英文名称与华润公司注册商标mixc亦完全一致,只不过其将英文字母区分为大写(华润公司为小写);其三,长江西路高架五里墩起点处,公安交管部门已树立“万象城”路牌,指向松芝万象城;其四,华润万象城近年来在诸多重要品牌的招商洽谈过程中,都遇到品牌对松芝万象城与华润万象城的项目混淆现象。
义福地产则给出回应,公司在宣传推广时全部使用“松芝万象城”,从未使用过“萬象城”标识,不存在任何商标侵权行为。
根据它的解释,品牌商户决定是否进驻一个购物中心时,主要考虑的是地段、定位、价格以及开发商。品牌商户在决定实际进入前会进行严格考察和市场调研,同时在双方签约过程中会明确注明开发商和项目名称,不存在混淆可能。
诉讼焦点在名不在利?
以他人注册标识作为楼盘名称的商标权纠纷案在业内已不是新鲜事,最后的判决结果多以最先申请商标专利原告方胜诉,被告停止使用商标,但最后赔偿费用仅是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公证费用,毕竟房地产商品与普通商品不同,客户或者商户在购买或进驻过程时会考察项目周边环境以及开发商资质,因此被告侵权方销售商品房获利与其使用权利人注册商标无直接因果关系。
拿广州星河湾商标侵权案件为例。
2011年6月9日,原告广州星河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就将被告内蒙古星河水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告上法庭,原因是被告星河水业在其开发的“星河湾”项目,未经原告授权,擅自将“星河湾”作为楼盘名称、标识使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侵害了原告星河湾实业的商标专用权。
而星河湾实业拥有的1948763号“星河湾”注册商标早于2003年9月21日获准注册,其核定使用的范围为第37类的建筑、室内装潢修理等服务。
最后,双方达成协议,内蒙古星河水业不再使用原告“星河湾”文字并即日起向当地地名委员会申请变更楼盘名,同时删除网络上所有包含涉案注册商标文字“星河湾”的内容,被告支付原告10000元。
无独有偶,2011年12月19日西安中院判决英国太古公司诉汇通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也是遵循此理,最后判决结果是:被告汇通公司停止使用“TAIKOO”注册商标专用权,并赔偿太古公司损失(含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公证费用)人民币2万元。
5月4日,合肥万象城商标侵权案件将在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届时本站将就初审结果展开详细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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