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年前外地来京的吴小姐在京买房但一直未取得房产证,3年后吴小姐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却遭遇“限购令”。其后,卖房者王女士又走上法庭,要求解除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日前海淀法院东升法庭审结了此案,一审判决诉争房屋归吴小姐所有,王女士协助吴小姐办理该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
王女士诉称,2009年7月24日,她与吴小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北京市海淀区某小区的一套房屋出售给吴小姐。在之后的履约过程中,因国家出台政策对购房人的资格进行了限制,现在吴小姐在北京完税未满5年,且不是本市户口,故不能购买北京房屋,致使合同无法正常履行。此外,她如将房屋继续出售给吴小姐,将导致住房困难,她要求解除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
在庭审中,吴小姐辩称,2009年7月27日,她按合同约定向王女士支付定金5万元、房款45万元,并自2009年8月1日开始,按月向银行偿还王女士名下的56万元房屋按揭贷款。在等待办理房屋产权证的过程中,王女士数次提出增加房款的要求,吴小姐认为王女士是看房屋涨价后毁约。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在限购令之前签署的协议不受限购令影响,支持了吴小姐的抗辩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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