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你从别人手里买房子时,你是只买了房子的所有权,还是一并买了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近日清城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出卖人认为其出卖的只是房屋产权,而非房地产权,拒绝过户给买家。此要求已被法院驳回。
2005年4月20日,江某以5.8万购买了韩某位于新城某小区房屋,当时房屋尚未办理产权证,合同约定房屋面积为88.20平方米,并约定出卖人在取得该房屋的房屋产权证后10日内协助买家办理过户手续。后江某依约如数支付了购房款,韩某亦向江某交付了房屋,房屋一直由江某使用至今。
2012年1月18日,韩某取得了该房屋的房地产权证,登记权属人为韩某,显示房屋取得方式为1997年6月30日购买,共有情况为单独占有。江某遂要求韩某按照合同约定协助其办理过户手续,但韩某却认为当初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其妻子也即房屋共有人冯某没有签名同意出卖,因此合同无效。且该合同约定出卖的只是房屋产权,并不是房地产权,江某只交付了购房款,但并未交付土地使用权的款项,因此合同明显违反常理,于是一直拒绝协助过户到江某名下。无奈之下,江某只得将韩某起诉至法院,并提供了有冯某签名的装修项目表一份,证明冯某当时清楚房屋买卖情况,并对房屋买卖无异议。
法院审理后认为,韩某取得房屋房地产权证,产权人只登记为韩某,共有情况为单独占有,根据物权公示原则,韩某具有单独处分房屋的权力。而且从江某提供的装修价目表反映,韩某妻子对房屋买卖是知情且并未提出异议的,《房屋买卖合同》是买卖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合同有效。根据法律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因此,韩某在出卖房屋的同时,也转让了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无论房屋产权证或是房地产权证都是房屋权属的证明,韩某因为一字之差理解为卖屋没卖地属于对法律理解错误。法院遂据此依法判令韩某按合同约定协助江某将房屋房地产权证过户到江某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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