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购房纠纷,案情十分简单,争议的焦点只有一个:买来的房子到底是住宅还是商铺。
数年前,男子胡在太原购买了某楼盘的一层商铺,并交了1.5万元定金。10个月后,房地产公司通知胡签订正式合同。胡这时突然发现,自己购买的房屋,标明的用途竟是住宅而非商铺。既然是住宅,为何价格比别的住宅高?胡找到开发商讨说法。
数次协商未果后,胡提起了诉讼。
庭审中,胡的观点很明确:房屋的用途应当以房地局确定的性质为准。既然房地产公司卖给自己的房屋是住宅,就应当按照住宅价格来计算。房地产公司则认为,虽然房屋用途标明的是住宅,实际上却有商铺的价值。
为此,还提出了三点作为佐证:其一,胡所购买的是一层住房,商用价值巨大;其二,胡所购买的房屋从设计、施工,都是按商铺进行的;其三,双方签订协议时,胡已经认可房屋本身属于商铺,其价格是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因此,房地产公司请求法院解除购房协议,并判决胡支付违约金。
法院认为,房地产公司将出售给胡的住宅登记为商铺,存在一定责任。但就胡所购买房屋的规划和结构而言,其实际为商铺,胡要求以住宅价格购买的请求也不合情理。
最终,法院作出判决,房地产公司双倍返还胡3万元定金,并赔偿1万元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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