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一年中,39岁的王某开车不断出险,共遭遇过8次交通事故,时间都在深夜,出事地点大多在二环以外,交通事故不是撞树就是撞墙,均是单方责任,这一连串的巧合引起保险公司的怀疑,认为王某故意制造保险事故进行骗保,拒绝理赔。
2009年3月12日,王某作为被保险人,为轿车投了商业保险,保险期限自2009年3月13日零时起至2010年3月12日二十四时止。
王某的起诉书中称,2010年2月25日夜,他驾驶车子沿合淮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大杨镇政府南侧时,因避让车辆与路边树木相撞,发生交通事故后,王某通知保险公司。
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事故全责。事故发生后,王某支付了车辆维修费87061元,后至保险公司处进行保险理赔。但保险公司认为其有骗保行为,拒绝理赔。
无奈之下,王某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请求判令保险公司理赔,支付车辆维修费79800元,以及车辆评估费和诉讼费。
庭审中,保险公司辩称,王某在投保后不到一年的时间中,先后发生了8次单方交通事故,全部是无人员伤亡的单方事故,每次事故均是在夜间或者凌晨在偏僻无人的地点,觉得事故比较蹊跷。
保险公司认为,这是王某故意制造事故进行骗保,但苦于没有搜集到有力证据,即使法院判决赔偿,保险公司也保留继续追究王某的权利。
庐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的车辆损失险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保险公司对其推断未提出任何证据予以佐证,法院不予采信。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按合同规定支付原告保险金79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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