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办理房产证,房地产开发公司居然用员工身份证制造虚假销售。然而这位员工的离职导致真正的业主8年都拿不到房产证。
近日,万柏林区法院的一审判决维护了业主的权益。2003年12月30日,市民姚某支付了13万余元房款和4000余元的产权代办费,在前进路购买了一套商品房。购房时,房地产开发公司承诺一年内让姚某拿到房屋产权证。谁知,这一等就是8年。2012年1月,姚某将房地产公司告上法庭。
庭审期间,房地产开发公司辩称,2002年公司在办理小区商品房产权证时,为了符合销售率达95%以上的条件,将原本没有卖出的房子让公司员工王某“买”下,实际上公司只是借用王某的身份证虚构了销售。2003年12月,公司将此房卖给姚某。2004年,市房地局发放了登记在王某名下的房产证。由于王某离职后一直无法联系,所以一直未办理过户手续。
被诉为此案第三人的王某述称,他既没交过房款,也没买过房子,是房地产开发公司为了自己利益用了他的身份证。如果给其造成影响或后果,房地产开发公司应承担,现在房地产开发公司应给予其适当的补偿,他同意协助姚某办理过户手续。
法院认为,《购房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房地产开发公司虽将诉争房屋产权办理到王某名下,但并无实际的买卖关系及转让关系。该房屋的实际产权人为房地产开发公司,故原、被告所签《购房合同》合法有效。姚某在履行了付款义务后,房地产公司理应为其办理房屋产权证,王某也应协助其办理过户手续。故判决房地产开发公司、王某协助姚某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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