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12日公布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规定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应按照略低于同地段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的原则确定,并定期调整。
《办法》对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条件、运营监管、退出机制等作出明确规定。其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申请人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申请人的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其中,各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就申请条件进行调整。
在退出机制方面,《办法》规定,承租人有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改变用途,破坏或者擅自装修且拒不恢复原状,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同时,承租人累计拖欠6个月租金、未按规定申请续租的,以及有不符合续租条件、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和承租或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等情形的,都应在给予的搬迁期内腾退。
《办法》明确,公共租赁住房可以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