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先生的经济适用房已经买来住了3年,正在他准备去办理产权证时,却收到法院传票。有个陌生人把他给告了,说房子是他的,要求常先生还给他。
住了3年的房子突然变成别人的
“如果检察院再不管我,我们一家将从此失去安身之处。”去年9月18日,秦淮区人民检察院收到一封求助信。
原来,2007年2月,常先生通过中介,花21万元向南京人陈某买了一套拆迁安置的经适房。房子的产权证要到2009年8月才能取得。于是,常、中介及陈三方共同约定,常付清房款后搬进入住,等到陈取得产权证后再过户。
一住三年,相安无事。2010年1月,常想要找陈办理产权证,忽然接到法院传票,他被素不相识的任某告了。任说,2009年9月16日他已取得此套房屋的所有权,现发现常某一家住在里面,请求法院判决归还此房。
常出庭应诉后才得知,任之所以能取得产权,源于一场诉讼。任说,2008年12月底,他借给原房主陈某16万元,因到期没有还款,他就起诉至法院。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陈同意一次性还款,但又爽约了。任申请强制执行,双方又达成调解协议,陈以这套房子抵债,法院裁定,将房屋过户给任。
在庭审中,常出具了房屋买卖合同,法院驳回任的诉讼请求。不过,任很快上诉,二审法院以事实不清发回重审。常害怕重审败诉,于是向检察院求助。
原被告都不知情的一场借贷官司
“我们审查了卷宗后,发现一个重大疑点,涉案房屋2009年已价值40余万元,而陈某却只以16万元抵给任某,明显不合常理。”承办此案的检察官说。于是,他找来陈一问究竟,没想到,陈说自己不认识任,借钱、应诉、达成调解之类的事情也从未经历过。
根据卷宗显示,陈确实没有出庭应诉,一切都是由代理人办的。但开庭时出示的诉讼材料上却有陈的签名,这又是怎么回事?陈说,这些签名不是他签的。检察官将材料送去鉴定,结果发现不仅陈的签名非本人笔迹,原告任某的签名也非本人笔迹。
办案人员找到任时,他也说不知道有之前的借款诉讼,他只是最近花24万元通过熟人文某买了这套房屋。
至此,文某,这个隐形人浮出水面。
借款协议是假的,官司也是假的
在办案人员的工作下,文某道出事情的来龙去脉。
2008年底,陈某的儿子小陈向文借了24万元,一直拖着没还。文发现小陈家那套拆迁安置房马上要领房产证,就要将该房抵作借款。小陈说,房子早就卖给常先生,但还没过户。
于是,文找到任,说动他以24万元的超低价买下房子。随后,文和小陈伪造了陈向任借款16万到期不还的欠条,又伪造了陈、任的授权委托书,共同炮制了一场借款纠纷的虚假诉讼。
常先生最终获得产权
2011年8月,秦淮区人民检察院向陈、任二人借款纠纷案的原审法院发出了再审检察建议书。今年2月,法院撤销原判,涉案房屋的产权仍回到陈名下,同时任索回了买房款。
今年3月,检察院支持常先生起诉,要求陈办理过户。最终双达成了调解协议,由常补偿陈部分钱款,陈帮他办理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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