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李先生:我在一年前,一个人出首付买了一套房子给我前女友。房子落的是她一个人的名字。之后这一年,我和她共同承担月供。我们原本约好今年结婚的,但现在分手了,没有结婚了,我想拿回我在这套房子上出资的那部分钱款,但她说这房子是我赠送给她的,并且她也出了月供,不愿意把我出的首付和月供返还给我,请问我的诉求能得到法律支持吗?
中圳律师事务所刘子孺律师:在这个案子中,男方是因为要和女方结婚,才做出房产赠予,将房子分配到女方一个人名下。但事实上,女方并没有和男方结婚,那么,赠予的目的没有了,赠予也就不成立了。不过女方在这一年中,有参与过还月供,因此,应该按照双方对于这套房子出资比例来分割房产拥有比例。也就是说,在首付和所有的月供总额上,男女双方各出资多少的比例,来判断两个人对于此套房子的拥有权。因此,男方不仅有权拿回在此房产上花费的钱款,还能拿回部分房产处置权。
但假如,此房购买后,女方与男方结婚了,再离婚。那么这套房子不论女方有没有付过月供,那么赠予是成立的,女方拥有一半的房产处置权。
还有一种情况是,不以赠予为目的的前提下,虽然婚前一起出资,但分配在一个人名下,即便离婚,另一方有权拿回此房产的一半处置权。或者,婚前没有出资,属于一个人购买,并分配在这个人名下,之后他结婚了,和太太一起负担月供,那么离婚后,他的前妻有权按月供比例拿走月供以及按比例拿走月供增值部分的钱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