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反对在文学创作过程中谈类型化的。
首先,创作的“创”字就决定了文学写作的创新性和超越性,一旦将其类型化,就是固定和僵化,由创作降格为制作了;其次,类型化也仅仅是在出版、营销和阅读、研究的时候才具有意义。也就是说,对于作家而言,它仅仅表现为一种创作现象,不论丹·布朗的《达·芬奇密码》《数字城堡》,还是J.K.罗琳的《哈利·波特》系列,也仅仅是某种创作现象,表明作家特别善于这一类题材的文学写作。柯南·道尔、阿加莎·克里斯蒂特别擅长推理及侦探题材。而之所以以类型化的形式出现,也可能是出于商业目的方面的考虑。在满足读者需要的同时,自然也使报刊及出版商有利可图。最典型的例子是科南·道尔将某主人公写死,引来读者的普遍不满和反对,只好在下一期连载中让他“起死回生”。试问,在这样的氛围和环境下,还有创作的自由可言吗?这是作家“被”类型化的例子。
而眼下,绝大多数类型化的倡导者或者说这样的声音,来自于理论界,可以理解为对于作家创作的指导和希望,让作家创作时有意识地、自觉地往某一类型靠拢、归类。这样的思维方式大概来自于规模化、专业化的生产方式,与大的经济环境有关,但这里有一个原本算不上问题的问题:这些作品和作者的成功,是什么意义上的成功?显然,是在商业意义上。但是,他们在文学上的成就如何呢?也包括许多类型化的儿童文学、校园青春文学以及各种为了满足某一特定目标群体而写作的人们,这些人也叫“作家”,但其写作过程还有多少“创作”的成分?我更愿意将其看成制作过程,而失去了创造成分的作品,与艺术品的区别显而易见,是具有一定工艺成分的商品。撇开追求金钱的动机以及快感不论,请问,写作主体在工作过程中还有愉悦可言吗?文学创作的快乐,很大程度上来自于过程中的不可预见性,所谓“灵感”、“神来之笔”等等,就是这个意思。而自觉与不自觉的“类型化”制造,还能在多大程度上保有这样的成分?我不得而知。
任何作家都受题材和认识方面的限制,这是客观的,也是无奈的。也因此,创新和超越才显得弥足珍贵,才值得我们大力倡导。而“类型化”却与之相反,是“一本万利”的运作模式。当然,倡导者可以说,即使在某一领域或者题材上,同样可以向纵深不断挖掘,以表现人性的深度。甚至会偷换概念,以福克纳毕生经营他“邮票大小”约克纳帕塔法县来壮声威。福克纳的文学成就无可置疑,他的经营“邮票大小”之地,是以有限的空间表现或者开掘人性无限的典范。问题是,与所谓的“类型化”有何关系?我们心里都清楚,“类型化”的倡导者是希望作家在题材和内容上“规范化”、“标准化”,是一种收敛、迎合的心态和姿态,与福克纳的丰富和无限正好南辕北辙。这一“收”一“放”之间,大师与工匠,高下立判。
任何社会的任何行业,都不是完美、自足的,而在这些行业里面从业、生存、挣扎的人,也是不完善的,甚至是病态的、残缺的,文学究竟是表现现状,还是面向未来?是反映残缺、黑暗的当下,还是揭示规律与前景,并激励和召唤人类为此而奋斗——于黑暗中送去光明,在寒冷里传递温暖——是文学存在的唯一理由和价值。
对于追名逐利者而言,文学是旗号、幌子,文坛是“名利场”。而对于真正的文学家、作家来说,这是一份事业,它有独特的信仰和使命,而不是利用文学这一道具谋取世俗的成功和实惠。这就是形而上与形而下的区别,也是“工具”与“价值”的区别。
人各有志,无可厚非。有自觉“类型化”并取得商业意义上成功的写作者,不必嫉妒,也不值得欣羡。我想说的是,此种应当引起文坛警惕的现象,居然有来自理论界的吆喝声,就仿佛有人摆地摊,有人在一旁吆喝、当托儿一样,并且是作正经的理论研讨,大有已成定论推而广之的势头。这就耐人寻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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