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今日起正式实施,新《条例》对城市摊点管理“开禁”,但限定了“特定路段、时间段”。同时,“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仍是“高压线”。
新《条例》对摊点管理提出了堵疏结合的原则,规定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摆设摊点、兜售物品。在不影响城市交通和环境卫生的情形下,市、县人民政府可以确定特定路段、时间段,允许摆摊设点。进入特定路段摆设摊点的经营者,应按照市容部门的要求,在规定的地点、时间范围内经营,保持周围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洁。对包括流动、占道摊点等在内的违规行为,新《条例》明确了一些强制措施:对违反新《条例》规定、有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市容部门可暂扣违法经营的物品和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责令违法行为人到指定的地点接受处罚。对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的,处100百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违反规定进入特定路段摆设摊点的经营者,未在规定的地点、时间范围内经营或者未按照要求配备经营设施和卫生设施并保持周围环境卫生整洁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新《条例》还明确了店外经营的概念:沿街和广场周边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外墙进行店外经营、作业、堆放货物或者展示商品。(毛红 张琳琳 武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