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门县某中学初二男生小羽深夜从学校宿舍双层床的上铺跌下,造成10级伤残。小羽致残的责任到底由谁来承担?记者昨日获悉,此起令人关注的校园人身损害赔偿案,最终因学校床铺护栏高度未达标而被法院判令赔偿小羽各项损失33500元。
小羽是该校初二年级寄宿制学生。2006年6月7日晚,小羽在睡梦中不慎从宿舍双层床的上铺跌下受伤,后被同学发现,送往医院抢救治疗。伤情诊断为右股骨折。此后,经黄山市清风司法鉴定所鉴定,小羽的伤残程度为10级。出院后,小羽以学校未尽到安全管理义务等理由要将学校告上法庭。学校认为床铺都安装有护栏,校方没有过错,不应承担主要责任。2009年2月,小羽只好将学校告上法庭。
根据教育部颁布的《校园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这类床铺的防护栏高度不能低于20厘米,安全栏板缺口为50~60厘米。经查,该学校使用的双层床上层的防护栏高度低于20厘米。法院审理认为,小羽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学校住宿时,学校应当排除各种不安全因素。学校提供的双层床上铺尽管安装了护栏,履行了保护义务,但因护栏高度不足,很难防止学生睡觉时从床上摔下,存在明显的安全隐患,依法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姚大盛、朱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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