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房两年后,浙江台州一小区179户业主仍未拿到房产证,他们向台州三门法院起诉后,事情一波三折。最终,该案被成功调解。
三门天一房产开发商于2006年6月建成一小区共346间套房,至当年相继售出;各购房户委托开发商代为办理产权证。
房产商于2007年8月成功交房,但2009年10月,房产商在小区门口张贴通知称:业主可开始办理房产证,未办理委托手续的请及时与房产公司联系。2010年1月17日,该小区的房屋所有权证办理完毕交付业主。
按双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第十五条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18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逾期买受人若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款的3%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在与房产商多次自行协商未果的情况下,今年初,200多户购房户相继向三门法院起诉,要求开发商依合同约定支付逾期交付产权证的违约金。
据查,该小区的土地是2004年10月22日房产商通过挂牌取得土地使用权,按当时规定小区的绿化率不能小于35%。
同年的10月15日,浙江省人民政府颁发的浙政发(2004)37号文件规定,商品住宅绿化率不得超过30%,台州市发改委和财政局也下发了相关文件,规定绿化率为30%。
房产商答辩称县规划部门规定的小区绿化率与省、市文件相矛盾,县规划部门在执行规定时,迟迟未下结论,而非被告故意不及时办理,作为房地产公司没有错,不应该承担责任。
三门法院一审判决开发商向各购房户支付4000至15000元不等的违约金,总计260余万元。开发商不服,于今年5月对其中178件案件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对此,天一房产表示不服:案件已过诉讼时效,办不出房产证不是该公司全责。
三门法院立案庭庭长叶维景认为,此批案件虽涉及179户业主,但个案标的不大,当事人参加二审诉讼成本高;而开发商不服一审判决,主要是对涉案诉讼时效问题有争议,因此存在调解可能。
三门法院及台州中院有关负责人随后进小区与业主协商,同时再与开发商商议。
最终,最后开发商提出愿意适度支付违约金,并要求将涉及小区商品房销售合同、小区规划设施完善等尚有争议的事项一并一次性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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