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合肥市城乡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其中对临时改变房屋用途做了更加细致的规定。若要“住改商”则必须征求相关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条例》规定,房屋所有人、使用人不得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使用性质使用房屋;若确实需要临时改变,应当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针对擅自改变房屋的使用性质这种较为普遍的现象,《条例》还区分不同情况做了重新规定。其中申请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的,应当征求相关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的,应当征得相关利害关系人同意。
据了解,该《条例》将上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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