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来3年内,合肥将逐步降低创业门槛,每年将新增上万个体工商户。《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创业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试行)》昨天出炉,从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为3年。其中透露,今后,大学生创业注册资本将实行“零首付”。
最新目标——
3年增加3万“小老板”
今后,合肥将以高校毕业生、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等为创业就业工作重点,发展各类微型企业和创业实体,推进各种形式创业。未来3年内,全市每年新增个体工商户10000户以上,私营企业8000户以上,非正规就业组织1000个以上,带动就业12.5万人以上。针对上述创建目标,从今年起,合肥市政府将把创业就业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考核体系,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和年度考核。据了解,目前,合肥个体工商户注册数及从业人数逐年增长,今年上半年,合肥市新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共计18015户,新增注册资金达10.57亿元,比2008年同期分别增长了45.2%和42.9%,累计达106951户。
创业门槛——
允许“无形资产”出资
放宽创业领域,凡法律法规没有禁止的行业和领域,各类创业主体均可进入,并平等享受相关优惠政策。放宽注册冠名,依法申办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冠市名不受注册资本限制,冠“安徽”省名由市工商局直接联网申报核准。放宽预备期营业执照适用范围,凡企业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行政审批而暂不能提交审批文件、证件的,工商机关可在该经营范围后标明“筹备”字样,颁发筹备期营业执照。
实行大学生创业注册资本“零首付”。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投资设立50万元以下的有限责任公司可“零首付”注册,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缴足注册资本。明确非货币资产注册比例,允许投资人用知识产权、科技成果等非货币资产作价出资创办中小企业,无形资产出资额最多可达企业注册资本的70%。
创业场所——
自家住所内也可创业
允许高校毕业生、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等以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作为创业经营场所,但不得在居民聚集区从事旅馆、餐饮、娱乐、五金修配加工等产生噪声、污染、扰民和危险性行业。
对从事翻译服务、动漫设计、电子商务、网络技术、软件开发等不影响周边环境和公共安全的经营项目企业,允许在指定场地集中登记,凭县、区(开发区)政府或管委会出具的场地证明作为登记注册经营场地证明。
创业扶持——
3年内设1亿元资金
3年内,合肥将在全市建立1亿元创业扶持专项资金,其中市本级5000万元,县区参照安排,配套使用,并积极争取国家、省各类创业资金支持。
此外,还将逐步提高创业金融服务水平,鼓励银行单独建立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积极推动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稳步推进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引导社会资本通过组建创业投资公司、典当公司等多种方式为创业提供资金支持。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根据合银发〔2008〕306号文件规定对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完善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持续补充机制,增强担保基金代偿能力,扩大小额担保贷款规模。
“初始创业”优惠政策
1、贷款
对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等从事个体经营的,对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不超过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并按规定给予一定比例贷款贴息(国家法律法规限制、禁止行业除外)。
2、减税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按每户每年8000元的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注册登记之日起1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3、补贴
对登记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创办个体、私营企业的,可一次性领取应享受期限的失业保险金;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创业成功后,其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以内的,可保留享受1年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对其吸纳就业困难人员、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2009年由财政从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从事社区服务业和农业创业的,根据吸纳就业人数,给予专项创业补贴。(程健龙、王向阳、陈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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