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安在线8月6日讯 1995年,合肥市成立合肥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中心,中心设置2名领导,4名中层干部。就是在这6名领导中,3名干部因涉嫌贪污、挪用公款罪名两次站在合肥市庐阳区法院法庭。2009年5月,该中心主任李岩嵩和工程管理科科长倪航涉嫌贪污公款、财务科科长窦国祥涉嫌挪用公款罪在法院开庭审理。8月6日上午,合肥市庐阳区检察院变更起诉,将三人同时再次送上法庭,而这次李岩嵩和倪航多加一项罪名,以涉嫌贪污、挪用公款罪提起公诉。
因为一次旅游牵引出来的贪污挪用公款案
2008年10月,合肥市庐阳区检察院接到举报,称合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中心领导干部有贪污公款出国旅游的嫌疑。10月20日,合肥市庐阳区检察院于将经适房中心主任李岩嵩、工程管理科科长倪航、财务科科长窦祥国传至检察机关。由此揭开了三人背着单位员工私自出国旅游的事件。
据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05年底,合肥众望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众望公司)中标合肥市一经适房项目,向合肥市经适房中心交纳300万元工程保证金。之后,此项目因故取消。这时,四川水景湾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水景湾公司)向众望公司借款,由于众望公司认为公司之间操作繁琐、不便,便与时任经适房中心主任李岩嵩协商,将300万元工程保证金中的200万元以经适房中心的名义借给水景湾公司。
李岩嵩经与经适房中心工程科科长倪航、财务科科长窦国祥沟通后,决定借款200万给水景湾公司使用。 2006年6月29日,经适房中心与水景湾公司签订了借款协议,按约定收取利息。水景湾公司收到200万借款后,支付给经适房中心借款利息230400元,此款未入经适房中心单位财务账,李岩嵩安排单位财务科长窦祥国负责保管。 2006年12月、2007年4月、6月,李岩嵩安排倪航从窦祥国处分三次取走177300元,用于出国旅游花费。2007年1月,李岩嵩带着女儿、倪航带着妻子等一行8人到澳大利亚、新西兰旅游,8人旅游产生的团费为加上购物等开支177300元费用全部从200万元借款产生的利息支取、抵扣,8人没花一分钱。尚有余款53100元被窦祥国用于个人住房按揭和日常花费。案发后,李岩嵩、倪航均退出了50650元。
法庭争论焦点:200万元借款和利息钱是否为公款?
在第一次的起诉中,检察机关认为李岩嵩、倪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共同侵吞单位公款177300元用于个人出国旅游其行为构成了贪污罪。第二次指控李岩嵩和倪航挪用200万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共同侵吞单位公款177300元用于个人出国旅游(个人实得均为50650元) ,追加李岩嵩和倪航涉嫌挪用公款罪。
庭审中,控辩双方就200万元借款和利息钱是否为公款展开辩驳。我省著名律师王亚林担任李岩嵩的辩护律师,王亚林认为:经适房中心借给水景湾公司的200万元系众望公司所有,这笔钱既不是公共财产,也不是经适房中心单位的财产,其产生的利息同样不是公共财产、国家财产、经适房中心本单位的财产,故李岩嵩的行为不构成贪污和挪用公款罪。
公诉人认为,公款是相对于“私款”而言。借出去的200万元不能单纯理解为是众望公司的钱,因为经适房中心不仅仅拥有这200万元,而且法律没有规定经适房中心可以私自借款给第三方,李岩嵩等人为了个人私利,将经适房中心依法代为保管的财产外借,并利用产生的利息不入单位庄户而是用于出国旅游挥霍,是明显的贪污和挪用公款行为。
昔日上下级同事受审时相互推诿
昔日上下级同事,今日同时戴上手铐同堂受审,三人间已经没有领导和下属间的信任,而是相互推诿指责。法庭上,李岩嵩说200万元不是自己擅自借出去的,而是与经适房中心的书记李某、倪航、窦国祥四人之间商议并决定的。
倪航称自己自始至终没有参与借钱的策划之中,自己是在200万元借款合同签订之后才得知的借款一事的。窦国祥也说自己一直没有参与经适房中心借款策划一事,直到协议签订后,李岩嵩通知自己转帐给水景湾公司时才知道,并辩称自己履行的只是一个单位会计的职责。
李岩嵩的辩护律师王亚林辩护中说,借款行为是集体行为,是经适房中心领导层之间决定的事情,然而该单位领导是两个人,李岩嵩借款并利用利息出国旅游,是和经适房中心书记李某一起研究决定的,即使200万元是公款,李某是李岩嵩的上级领导,李岩嵩并不能起主要决定作用。
“一把手”只承认错误不承认犯罪
庭审中,在法庭讯问对于公诉机关的指控罪名是否承认时,李岩嵩和倪航皆称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而只是犯错。三人之中只有会计窦祥国承认自己的贪污罪行,法庭上,三人同时恳请法院给于一次重新改过的机会。
为了表明自己不认罪的理由,李岩嵩向法庭作出了自我辩护,声称利用这笔利息出国旅游并不是自己决定的,而是众望公司提出的。同时,“发展中心”的其他领导也知道此事。并且向水景湾公司借款200万,及利用利息出国旅游是和经适房书记李某一起研究决定的,他自己这样的行为是犯了错误,但不构成犯罪。(记者:黄娜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