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同事卖房,谁知,108万房款只拿到98万,同事称剩下的10万分摊到了中介费、维修费和违约金上了,只能从总房款中扣除。房主觉得同事的说法不靠谱,将同事告上法院索要余款。
2010年4月,已经退休的刘某准备出国投奔亲戚,便委托同事王某代理出售他名下一处房产,房子位于苜蓿园大街,当时正租给孙先生居住。2010年11月,王某通过甲中介公司以总房款108万的价格将房子卖了,但是,刘某却只收到了98万。“那10万,我要了很多次,王某都不给。”为此,刘某将王某告上法院,要求归还这10万元房款。
在法庭上,王某直呼冤枉,“刘某虽然委托我来卖房,可实际上,房产证都在他侄子手里,卖房全是他侄子去办的。现在我却被告了, 真是出力不讨好。”
王某称,这10万元里,1万是原来的租客孙先生花费的维修费,6万则是刘某侄子找另一家中介公司寻找买家支付的中介费,而剩余的3万则是由于刘某侄子在约定期限内迟迟不迁出户口,违了约,买房人拒绝支付的钱款。“这些都是我们单位垫付的,应该从总房款中扣除。”王某说。
刘某的辩护律师表示,王某称刘某又重新委托侄子卖房,没有任何证据。此外,买方证明谈价格、过户、迁户口都是在王某在场的情况下完成的。买房人还称,得知卖房信息是通过甲中介公司,与另一家中介公司没有任何关系,而且拒付3万元,主要是因为王某延期交房,严重影响了他的婚期。律师认为,这10万元是因为王某没有尽到被委托的职责,所以不应从房款中扣除。
经法院调解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此案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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