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拿着身份证,房主知道我是外地人。”董女士委屈地说道。她以自己无购房资格,遭到中介欺骗为由,起诉房主,要求退还购房款。今天上午,丰台法院审理了此案。
董女士介绍说,2012年初,她去中介公司询问购置房产事宜,中介公司得知她是外地户口后,仍承诺可以办理过户。2月25日,她和房主雷先生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先后支付了定金、中介费、购房款、家电折价款共计18万元。但是,由于她根本没有在京购房的资格,因此房屋无法过户,在合同解除后,房主却拒绝退还房款。因此,董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判决雷先生返还13万元。
“签订合同时,是否告知你有没有购房资格?”法官询问道。董女士回答说:“我不知道我没有资格,中介公司说花点钱我就能买房。” “这一情况雷先生知道吗?”法官又问。“他也没提,我也没提,但是我拿着身份证,被告知道我是外地人。”董女士如此回答。
不过,雷先生表示,签订合同时,他不知道董女士没有购房资格。当时是中介公司员工带着董女士去看房的,他认为对方应该有购房资格。雷先生还认为,他收的钱是定金,而非房款,在对方无法履约购买房屋的情况下,定金不予退还。此外,雷先生还提起反诉,要求董女士支付合同违约金47.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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