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抵押办法作重大修改 新规公开征意见 |
作者:star 文章来源:中财网 更新时间:2009-8-8 9:54: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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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市房管局公布了《郑州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新办法),与1999年1月1日实施的至今仍在执行的《郑州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老办法)相比,新办法变化很大,内容从35条增加到了69条。 房地产抵押实行登记制度 与老办法相比,新办法明确了房地产抵押实行登记制度。其中,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在建工程已经完工部分抵押的,其占用或者分摊的土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同时,新办法明确了房地产抵押主管及登记部门,并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登记文件,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抵押合同生效时间有变 老办法规定房地产抵押,当事人需要在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申请抵押登记,办理房屋他项权证。抵押合同自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 新办法则规定,抵押当事人在签订抵押合同之日起30日内,需要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自记载于登记簿时起生效。 抵押合同办理缩短5天 老办法规定,房地产抵押管理机构需要在收到抵押登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经审查符合规定的,给予登记。 新办法则规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登记机构需要在10个工作日内将抵押权登记、地役权登记以及抵押权预告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更正登记等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或者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抵押权可以随债权转让 与老办法相比,在抵押房地产的占有、管理与处分上,新办法增加了抵押权人有权按照抵押合同的规定,监督、检查抵押房地产的管理情况。同时,还增加了抵押权可以随债权转让的新规定。 防止抵押房产损失扩大 新办法新增规定,抵押人占用与管理的房地产发生损毁、灭失的,抵押人应当及时将情况告知抵押权人,并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抵押的房地产因抵押人的行为造成损失,使抵押房地产价值不足以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重新提供或者增加担保以弥补不足。 5种情形 处分要中止 新办法提出,抵押权人对抵押房地产的处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要中止:抵押权人请求中止的;抵押人申请愿意并证明能够及时履行债务,并经抵押权人同意的;发现被拍卖抵押物有权属争议的;诉讼或仲裁中的抵押房地产;其他应当中止的情况。 有建议向房管局反映 老办法中,处罚侧重于罚款。新办法则主要从承担法律责任的角度来进行要求。比如,抵押人擅自以出售、出租、交换、赠予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抵押房地产的,其行为无效;造成第三人损失的,由抵押人予以赔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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