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北京青年报》报道,昨日,市住建委发布了加强保障房售后管理的征求意见稿,今后,北京保障房申请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时,申请人夫妻双方应共同签订买卖合同,办理共同共有房屋登记手续。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保障房且夫妻双方约定房屋为夫妻共同共有的,夫妻双方或可持结婚证明、房屋所有权证等材料,到房屋登记部门办理增加共有人的房屋登记手续,房屋产权性质不变。
个人购买新房或二手房将被核查是否配租配售保障房
征求意见稿对防止有人既占有保障房又购买商品房的行为进行了限制。今后,房屋交易登记部门在个人购买新建商品房、存量房网上签约和办理房产证前,应在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供的信息中核对个人申请保障性住房信息。对已购买经适房、承租公租房和廉租住房的家庭,通过再购买、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的,房屋交易登记部门及时将相关情况通报市或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经复核,不再符合相应的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作出责令退回已购经适房、承租公租房和廉租房的决定,并组织家庭将相应的保障房退出。对此,不少业内人士表示,个人购买商品房时核查是其是否已经配租配售保障房,实际上相当于将对保障房申请家庭的部分审核环节“前置”,提高了保障房审核效率和力度。
购买保障房后无力还贷未满5年的将被原价回购
对于购买保障房之后又无力偿还贷款的情况,通知也有明确处理规范。如果已购房屋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未满五年的,不得按市场价格上市出售。该房屋应由购房家庭原申请户籍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原购房价格回购,或安排其他符合条件的轮候家庭按原购房价格购买,所得款项优先偿还抵押权人,房屋产权性质不变。满五年的,市民可以按市场价格出售住房。同等价格条件下,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优先回购。拍卖或出售所得价款按规定扣除需向政府补交的土地收益等价款后,剩余部分优先偿还抵押权人,房屋产权性质为商品房。
已购保障房未取得完全产权不得将房屋赠与他人
对于保障房的贷款、抵押、转赠,该通知也有明确的要求。已购限价房或经适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前,未经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同意,购房家庭不得将其用于该房屋住房公积金或商业银行贷款以外的抵押。此外,已购限价住房或经适房在未取得完全产权前,未经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同意,购房家庭不得将所购房屋作价出资或赠与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