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西县的叶女士花440多万元在该县购买了一套房产,如今,她认为开发商逾期交房880天,状告开发商索赔违约金749万余元。日前,这起天价违约金索赔案在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据了解,法院将对该案择日宣判。
【案件经过】
业主状告开发商
2009年8月,叶女士看中岳西县城正在建设中的金太阳购物广场1号楼的3层,准备买下约1000平方米的商用房。
同年8月29日,叶女士和开发商岳西县安乐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安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房产总价440多万元,合同约定开发商于2009年12月28日前将综合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给叶女士,如逾期超过60日交房,开发商按日支付叶女士已付房款万分之二十的违约金。
2010年9月,开发商通知叶女士入住。叶女士认为对方逾期交房,且不能提供房屋综合验收材料,要求开发商依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双方多次协商未果,2012年8月10日,叶女士将“安乐房公司”告上安庆市中院。
【天价索赔】
索赔违约金749万
叶女士请求法院判处开发商立即交付房屋,并赔偿违约金749万余元。
庭审中,叶女士表示,按照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告应于2009年12月28日前将综合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给她,她在合同签订后按照约定已经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而被告至今未按合同约定的条件交付房屋,构成违约。按约定,被告应按日向她支付已付房款万分之二十的违约金。
【案件焦点】
是否存在逾期交房?
开发商认为其并未逾期交房。双方签订合同后,叶女士又提出对购买的房屋免费进行改造,为此双方又签订了补充协议。 2010年8月9日,改造完工,开发商多次通知叶女士收房,但叶女士拒不接收。2010年9月20日,开发商又向叶女士发出书面通知,但叶至今没有接收房屋。
叶女士认为,根据合同约定,开发商交付房屋时应当具备该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合格的条件,但交房时并不具备交付条件,因此她有权拒绝收房,开发商应承担违约责任。
对此。开发商表示,2009年12月28日房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合同约定的“综合验收合格”早在2004年5月19日已由国务院取消,因此房屋经竣工验收合格即具备了交房条件。
约定违约金是否过高?
开发商还认为:合同约定的“逾期60日按日支付万分之二十的违约金”明显过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16条“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为标准适当减少”的规定,即使被告构成逾期交房违约,违约金也不应超过原告购房款按贷款利率计算利息的1.3倍。
对此,原告叶女士表示,逾期违约金的计算应本着“有约定的按约定,没约定的从法定”的原则予以计算。订立合同时,逾期交房违约金的标准等条款是由开发商拟定的,完全是开发商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是公平合理的,并不存在重大误解及显失公平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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