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改革已过法理关 安置补偿长期保障农民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10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条例》对土地征收范围、补偿方式、征收程序以及救济方式都做了详细规定,针对农民的财产性补偿与安置补偿已被分开处理

●《土地管理法》修订草案主要是对“有关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内容进行了调整和修改,修订工作主要集中在《土地管理法》第47条

●土地的确权,意味着对农民或村集体土地权益的认可,从而可能导致地方政府在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等方面面临更为严格的制约

围绕农村土地征用制度改革展开的三项工作均到收尾阶段:由国土资源部牵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修订草案已经上报国务院;温家宝总理强调“在本届政府任期内一定要出台”的《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条例》(下称《条例》)也已上报国务院;与此同时,“今年12月前一定要完成”的对农村集体土地的“确权颁证”工作目前也在有条不紊地推进。

从整个土地管理制度面临的问题来看,征地制度改革只是其中之一。相关专家表示,考虑到当前社会的突出矛盾,以及针对《土地管理法》的修改涉及利益群体太多,改革成本较大,因此选择将土地征收问题单独出台《条例》。

因《条例》修改内容与《土地管理法》第47条内容冲突,因此此次呈送国务院审议的《土地管理法》修改草案也将以修改该条例为主。作为推进征地制度改革的基础工作,农村非耕地集体土地的“确权颁证”工作也是重中之重。

制定征地补偿条例

安置补偿为农民提供长期保障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条例》被视作本届政府任期内必须完成的大事。依照温家宝总理的讲话精神,整个《条例》的制订思路还是延续着提高征地成本,增加农民补偿及让农民参与城市化改造的方向进行的。

据了解,《条例》的修订主要包括两大方面的内容,征地补偿的结构以及征地范围。对土地征收范围、补偿方式、征收程序以及救济方式都做了详细规定,针对农民的财产性补偿与安置补偿已被分开处理。而安置补偿可能分两种,就业性安置,或者依照城市标准将失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长期发放生活保障补偿金。

如果今后严格按照《条例》要求实施,那全国大部分地区农民获得的补偿都将大幅提升。以社保方式来看,农民到达退休年龄之后可以获得每月300至500元的退休金,而未到退休年龄者按月获得的补偿,也将普遍高于当地农村的平均水平。

据相关媒体报道,由国土资源部负责起草的《条例》已如期上报国务院。按照程序,国务院若无修改意见,将提交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而后正式发布。年初,温家宝总理要求国土资源部在6月底前拿出《条例》草案。从目前进展来看,订法进程正按计划进行。

修改土地管理法第47条

为安置补偿颁布寻找法律依据

但问题接踵而至。由于《条例》中的一些新内容已突破了现有《土地管理法》的框架,假如单独颁布,必然遭遇“与上位法冲突”的尴尬。因此只能在《土地管理法》完成修订颁布实施之后,方才能够作为配套法规颁布实施。

而自2009年开始的《土地管理法》的修订,因关乎整个土地管理制度的法律制定,修法工作可谓“步履维艰”,赶在本届政府任期内完成全面修订几乎不可能。

为了配合《条例》的颁布,3月份国土资源部就拿出了缩小《土地管理法》修订范围的方案,优先进行征地制度改革,完成政府承诺。

据相关媒体9月16日报道,《土地管理法》修订草案日前已经上报国务院。在这份“修订草案”中,“城镇住宅70年使用权到期后如何续期”等敏感问题均被回避,一位参与《土地管理法》修订的专家透露,修订草案主要是对“有关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内容进行了调整和修改,修订工作主要集中在《土地管理法》第47条。

现行《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浙江省国土资源厅一位不愿具名的官员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此次修订草案中将征地补偿分为两部分,一是对被征收集体土地的财产性补偿,二是对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偿。据了解,财产性补偿以货币化的方式支付,即现金补偿;安置补偿则通过就业安置、生活保障性安置、纳入城市社会保障体系等方式实现。

开展确权颁证工作

为安置补偿实施打下基础

在修法同时,国土资源部也在督促地方土地部门依照国务院的要求,在年底之前完成农村集体土地的“确权颁证”工作。在一些专家眼中,完成农地确权将是进一步推进上述改革的基础所在。

所谓“确权颁证”,是对“明确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简称。按照现行《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为集体所有。农村集体土地中主要分为两大部分,耕地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目前,“确权颁证”工作主要针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展开。

按照我国现行土地管理“用途管制”的原则,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由于其“非耕地”的用途性质,使其成为地方经济发展所需土地的重要来源。土地的确权,意味着对农民或村集体土地权益的认可,从而可能导致地方政府在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等方面面临更为严格的制约。也正是由于这一原因,部分地方政府的“确权颁证”工作推进并不如预想之中的顺利。

依照国务院要求,这项工作需在2012年年底前完成。国土资源部数据显示,截至2012年第一季度末,全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发证率达到73%,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发证率为84%,宅基地使用权发证率为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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