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上午,备受关注的合肥协警罗映辉被越野吉普车司机碾压案一审宣判,吉普车司机罗国华因故意伤害罪被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对此判决,受害者罗映辉表示量刑太轻,他将申请检察机关抗诉;而罗国华的辩护律师王亚林通过微博表示:量刑太重,将会上诉。
【案件回顾】
2011年5月24日上午,罗国华驾驶黑色越野车,在合肥市徽州大道将协警罗映辉碾压拖行约十几米,导致罗映辉颅脑出血、内脏出血,身体多处受伤。案发当日,罗国华被刑拘。2011年5月31日,包河区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对罗国华批准逮捕。2011年8月初,包河区检察院向合肥市检察院报送审查起诉。2011年8月底,合肥市人民检察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11年9月初,合肥市检察院认为罗国华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遂改变案件定性起诉。2012年4月26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了此案。
【法院判决】构成故意伤害罪
2011年5月24日10时许,罗国华驾驶一辆越野吉普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合肥市徽州大道与太湖路交口时,违章占用公交车专用车道,被路口执勤协警李某发现并拍照取证。罗国华掉头将车停在徽州大道路中,和李某发生争吵。闻讯赶来的协警罗映辉要求罗国华出示驾驶证、行驶证,并站在车头左前方示意罗国华靠边停车。罗国华上车,突然驾驶车辆向前行驶,将协警罗映辉撞倒并带入车底拖行十几米,致使罗映辉全身多处受伤。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罗国华在驾驶机动车辆时,不遵守道路交通法规,违法占用公交专用车道,被交通协警拍照以后不仅未认识到错误,反而再次违法将车辆停放在机动车通行的道路上,严重影响了交通秩序。在被害人罗映辉要求其靠边停车以免影响交通时,罗国华心怀不满,故意通过驾车向前行驶的方式泄愤,撞倒罗映辉并拖行十几米,致使罗映辉身受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故意杀人”不成立
案发当天,罗国华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刑拘,当年6月1日被批捕;合肥市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该案时变更了案件定性,以故意伤害罪起诉罗国华。被害人罗映辉提出了疑义,并在今年4月26日案件开庭时当庭提出疑义。
对此,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罗国华与协警罗映辉本无矛盾,仅因为罗映辉劝阻其违法行为心生不满,开车撞人,但撞人后及时积极参与抢救伤者,防止死亡结果的发生,可见其主观上系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并非剥夺他人生命,故对于罗映辉所提被告人罗国华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意见,不予采纳。
“误踩油门”不可能
罗国华交代,当时被拍照后,他比较烦燥,上车拿驾驶证,准备将停在路中的车子往旁边开,换了前进挡,但还没有来得及打方向车子突然冲了出去,当时他就慌了,准备踩刹车,但车没减速继续往前,估计是踩上油门了。
法院认为:这一说法显然与常理相悖,且无其他证据予以证实,故对于罗国华及其辩护人所提,被告人罗国华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的意见,不予采纳。
参与抢救酌情轻处
法院审理认为,归案经过显示罗国华系被动归案,且归案后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不属于自首。鉴于罗国华事后积极参与抢救伤者且其家人主动赔偿了伤者经济损失(案件宣判之前,罗映辉跟罗国华已经就民事部分达成和解,罗国华的家人赔偿了罗映辉20万余元,目前这一赔偿已经到位),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罗国华有期徒刑七年。
【当事人反应】双方均表示不服
对这一判决,罗国华的辩护律师王亚林律师公开发表微博称:即使控方指控属实,按照最高院的量刑指导意见,对本案的被告人最重只应判处四年有期徒刑。王亚林认为,本案定性错误,量刑过重,罗国华肯定会提出上诉。
受害人罗映辉得知一审判决结果后,也表示准备向检察院提出抗诉申请,“案件定性的改变影响了判决结果。对于7年有期徒刑的一审判决,我表示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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