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房通过房产中介,但买房时没通过房产中介。就因为这个,皇姑区居民李丽(化名)被房产中介告上了法庭,房产中介要求赔偿双倍服务费3万多元。9月24日,记者从皇姑区人民法院获悉,由于房产中介没有履行居间服务,原签订的不得私下交易的协议被认定无效。
母女买房:看房的卖房的自行交易
去年4月初,李丽看中了皇姑区永泰小区的一套二手房源,要价65万元。无论价格还是房屋格局,李丽都感觉满意。于是,房产中介的工作人员带着李丽去看了房。
4月28日,李丽再次来中介时,中介员工询问李丽是否看中了这套房,李丽说没相中。员工拿了一份委托带看协议书,让她在上面签字。李丽随即问道:“这是什么?”员工答:“没有什么,是老板对我们工作量的考核依据。”
在对方的要求下,李丽也没多看就在协议书上面签了字。协议书被中介所留下,没有给李丽。之后,李丽和女儿通过房主自己张贴的卖房广告,又与该房房主联系上了,并以63万元的价格成交。
5月28日,当李丽和女儿到皇姑区房产局办理交易手续时,与房产中介的员工不期而遇。此后,房产中介认为李丽违约,应该向其交纳中介费,并多次找到李丽交涉,李丽说什么也不同意。
中介告状:向看房者索要3万中介费
于是,房产中介将李丽告到了皇姑区人民法院,要求法院依法判处李丽违约,赔偿双倍居间服务费共计3万余元。
在法庭上,房产中 介出示带有李丽本人签字的那份协议书。原来,那份委托带看协议书中约定:在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的同时,李丽需要向中介交纳房屋实际成交价的2.5%作为居间 服务费。另外,还特别约定了——未经中介同意,房主和李丽不得私下进行交易,否则视房主和李丽违约,需要赔偿中介双倍居间服务费。
李丽辩称:“我确实在中介看过这套房,但我与中介没签订过合同,中介也没有向我提供书面合同,更没给我提供居间服务,因此我不存在违约行为,也 不会向中介赔偿相关费用。另外,购房者也不是我,而是我女儿,我只是作为父母帮办一下手续。至于那份协议,员工让我签字时,只说是为了便于统计工作量,也 没说是合同。”
李丽说,女儿买房是看到了房主贴的小广告后去联系买卖的。房主也证明:在决定出售房时,曾在网站登记过,也曾贴过售房广告,“现买主李丽的女儿也确实到我家看过房”。
法官说法:未履行居间服务协议无效
皇姑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此委托带看协议无效,李丽不用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法官表示,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作为中介所,属于我国合同规定的居间 人,其主要义务有两项,一是提供约定的服务,即按着约定报告订立合同机会或者提供媒介服务;二是忠实义务,即告知签约当事人,对其实情不得隐瞒,否则承担 责任。中介所确实曾提供过房源信息并带李丽看过房,其为防止个别购房人“挖地沟”或“跳单”行为,限制违约并无不可。但设定惩罚性赔偿无法律依据,并且未 向购房人解释说明,有欺诈之嫌。
任何民事主体对中介所的居间服务行为均有选择权,而本案的中介所带有行业垄断性质,合同仅约束相对人,而该协议约定除相对人外,亲属朋友未经中介所同意也不得交易。因此,违反我国合同法规定的买卖自愿公平原则,属于强制性规定。该房产购买人不是李丽而是李丽的女儿,现有证据也无法证明房主和李丽女儿交易是中介所促成的。因此,认定委托带看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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