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名小学生模仿奥运项目,在校内比赛摔跤,一个孩子不慎骨折。法院调解由学校和伤害方共同担责。
当事人都是本地希望小学六年级在校学生。原告小陈11岁,被告小吴12岁,第二被告是双方就读的学校,原告要求两被告赔偿因人身伤害所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近5万元。原告诉称,6月份经常看到电视上的奥运比赛“集锦”,他们对摔跤产生了很大兴趣,就在课间休息时间模仿奥运比赛,玩起了摔跤游戏,当时并没有老师或者值班人员制止。期间,小陈挑战被告小吴,结果被摔倒在地造成左胫骨骨折,经司法鉴定为十级伤残。经调解,学校赔偿小陈1.3万元,小吴家长赔偿小陈1.7万元。
皖公网安备 3401110200011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