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包河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因饲养藏獒致人损害引发的赔偿纠纷案件,藏獒主人为此承担了不小的责任。
据了解,谷女士现居住在胡某所租的房屋内,并养了一条六个多月大的藏獒犬。今年8月16日下午,王女士到胡某住处催要借款。谷女士不让王女士进入,在交涉无果的情况下,王女士推门进入,结果被藏獒咬伤。
因谷女士拒绝支付王女士医疗费用,王女士起诉到法院,要求谷女士赔偿其各项损失2000余元。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谷女士作为饲养人未尽到应有的管理责任,对王女士由此所遭受的损失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法院在核定王女士的各项损失后,判决由谷女士赔偿王女士经济损失2150.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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