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年前给年迈的父母买了套二手房,谁料,由于当时疏忽大意没有搞清房源信息和原房主的相关资料,导致8年来迟迟没有找到属于自己的储藏室,这可愁坏了翟女士一家。
据翟女士介绍,2004年12月份,自己在张店区新村西路北二巷购买了一套二手房,房子在六楼,因为是给年迈的父母买的,所以,配备一间地下储藏室就显得尤为重要和方便。“当时我们是自己在网上找到的房子,一直通过手机号来联系,交接的时候,我们大意了没有去看看储藏室的具体位置,谁会想到一整套房子都没有问题,会在储藏室上出问题呢?”翟女士焦急的说,这个小区的储藏室全是在地上的,由于是城中村当时安排储藏室就非常混乱,再加上一楼的住户都没有储藏室,很多人看着一些闲置的储藏室就占为己有。
“我们当时买房的时候,原房主一开始表示自己以前也出现过找不到储藏室的情况,并承诺会主动联系物业和居委会协调此事,但半年过后,2005年年初,我再打该房主的电话,电话已经停机,这样就与该房主彻底失去了联系。”翟女士说,当时房产证上清清楚楚的注明拥有一间储藏室,现在找不到原房主,自己多次找过物业和居委会但都不予以处理,自己真是没有办法了,希望记者能帮忙协调。
记者就此事咨询了张店和平街道办柳泉居委会的邢书记,邢书记表示由于当时翟女士是私人性质的购房,一切的交接事宜居委会并不清楚,并且居委会的领导已经多次换届,很难再找到当时负责具体分发储藏室事宜的工作人员,所以,此事居委会也无可奈何。
随后,记者又咨询了淄博市一家律师事务所的王律师,据介绍,根据相关法律条令,翟女士若要通过起诉来维权,就必须有明确的被告,也就是原房主,不然此事很难得到解决,由于是个人性质的购房,小区物业和居委会理应不承担相应的责任。王律师还建议市民,在购买此类二手房签订合同的时候,除了遵循一般的注意事项,一定要特别注意弄清当事人的姓名、联系电话和住所,再一个要弄清所购房的实际面积和包括的所有使用权。不然过后出现问题,找不到当事人,就会很难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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